车辆指标能租赁?幸好有兆亿
一份来自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显示,原告那某与被告吴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京市兆亿律师事务所罗星梦、韩旭两位律师作为原告那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最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那某与吴某于2018年12月11日签订的《车辆指标租赁协议》无效;
二、吴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那某40000元;
三、驳回那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北京市兆亿律师事务所罗星梦与韩旭两位律师在庭下仔细研究了所有案卷材料,凭着多年的职业敏感,律师们首先认定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车辆指标租赁协议》扰乱了北京市对于小客车配置指标调控管理的公共秩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规定。之后又进行了案例检索,获悉到北京市类似的几起代表性案例,由此敲定了诉讼策略,成竹在胸。
庭上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罗星梦与韩旭两位律师据理力争,最终法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因此,双方签署的《车辆指标租赁协议》应属无效。
其后便顺理成章了,“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基于以上法规,法院判定对于那某要求吴某返还4万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关于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因那某对于合同无效的后果亦有过错,故不予支持。
罗星梦与韩旭两位律师最大程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亦认为在合同已经签署的情况下,兆亿团队能够凭借法律武器逆转局势,及时止损,实在不幸中的万幸。基于此案例,北京市兆亿律师事务所向社会各界呼吁,为了实现小客车数量的合理、有序增长,有效缓解交通拥堵状况,降低能源消耗和减少环境污染,北京市人民政府于2010年12月23日出台了《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规定北京市对小客车实施数量调控和配额管理制度,需要取得本市小客车指标的,应当通过摇号方式无偿取得,不要再让“车辆指标租赁”的骗局重演!北京市兆亿律师事务所新址:北京市西城区黄寺大街26号院德胜置业大厦1号楼701室;电话:010-82809303。石家庄办事处:吴鹏,联系电话:18531157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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